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横山区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横山区计生协,所在地为横山区政府大楼东1901。

    第二条 横山区计生协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及陕西省地方性法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横山区计生协是在中共横山区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横山区计生协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则,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横山区计生协组织广大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横山区计生协是榆林市计生协会的地方组织,承认《榆林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接受榆林市计划生育协会、横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业务指导,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横山区计生协对全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尊重各级协会的群团法人地位,支持其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 横山区计生协协助政府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和任务。

    横山区计生协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妇女、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众,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与服务;

    (四)向广大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和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人口文化。

    (七)积极参与有关交流活动。

第九条 按照新形势下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实现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横山区计生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地方组织、企业单位,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区一级的机关组织、单位、企业,须向区计生协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横山区计生协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4.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获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参加协会活动;

    (四)反映群众诉求;

    (五)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组织、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横山区计生协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内外人士、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横山区计生协的工作和发展,由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横山区计生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一)修改和通过横山区计生协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横山区计生协发展战略;

    (三)审议和批准上届全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全区理事会理事;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区计生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提高协会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要求,以及会议规模、各地会员总数和协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和分配。代表由各乡镇(街道、农场)协会协商推荐。区计生协负责联系与协商。

    横山区计生协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第十八条 区计生协理事会,由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决策水平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性别平等的要求选举产生。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区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区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

    (六)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或要更换理事的在地协会、单位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区计生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全区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区计生协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性,在区计生协理事中选举产生。在全区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区理事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区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全区理事会;

    (二)研究协会发展战略、发掘整合资源、加强制度建设等关系协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聘请名誉会长;

   (四)聘请顾问;

    (五)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办事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七)审议通过提交全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计生协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横山区计划生育协会本届设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

(一)会长职责:

1、代表区计生协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2、召集并主持区计生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3、领导区计生协理事会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二)专职副会长为区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

1、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执行机构工作的组织实施;

3、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秘书长签署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4、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

(三)副会长职责:

在会长的领导下,履行区计生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横山区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参照公务员管理。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驻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协会的重要事项须经会长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督办执行机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职责。

 

    第六章 地方和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农场)计划生育协会,为横山区计生协的地方组织。乡镇(街道、农场)协会应配备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农场)各级协会根据横山区计生协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级协会的章程,管理自身事务,实施自己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居委会、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横山区计生协的基层组织。基层协会要发展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党员、 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 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服务,形成风尚。

    第三十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和基层实际,制定协会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村(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

    第三十二条 横山区计生协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与资助;

    (三)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横山区计生协的财物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横山区计生协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会由财政拨款的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工作会、研讨会和理事会,编印计划生育协会宣传资 料、组织培训、奖励先进及其他有关计生协会工作、活动的开支;接受捐赠、资助的经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 方式,合法用于弥补协会活动经费的不足。经济实体收入的经费,主要用于弥补协会活动经费的不足、经济实体再生产和职工福利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横山区计生协执行国家统一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理事会作财务收支报告;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来源于捐赠的,还要接受捐赠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横山区计生协使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徽、会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横山区计生协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5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